索引号: | 11220100MB1507524C/2025-01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5〕6002号
长春市程志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长市三税稽协通〔2025〕215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69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程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MA0Y542P3M)《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长市三税稽协通〔2025〕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2日
初审:王 冠
复审:温大勇
终审:钱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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