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13544955P/2025-01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27 |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2025年第9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吉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吉林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接受税务部门监管,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要求;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
(八)有离境退税代理及“即买即退”服务经验,具备英语、俄语、韩语服务能力,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吉林省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及“即买即退”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且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
(一)2025年7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将申请材料(纸质加盖公章)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等单位,对提交申请的银行及其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考察,会商后选定一家银行成为本省退税代理机构;
(三)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518号A509室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431-80500726,13844046437。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吉林省商务厅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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