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提出意见,邮箱地址:jlswcx123@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1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5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持查账为主、核定为辅的原则。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四、本公告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此前税务机关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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