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股东设立CFC行为可能带来一定风险,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参考《境外税收合规服务CFC询证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通过以下询问流程和佐证资料的收集,可以系统地评估中国居民股东是否存在CFC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税务合规。
一、基本信息采集
1.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联系方式
主要业务活动
2.境外投资信息:
境外企业的名称
境外企业的注册地
境外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境外企业的成立日期
境外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
二、控制关系确认
3.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企业股份比例
各层持股比例(如有多层间接持股)
其他中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如有)
4.控制类型:
是否符合股份控制标准(单一居民/中国居民持股≥10%且共同持股≥50%)
是否符合实质控制标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三、实际税负评估
5.境外企业的实际税负:
境外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
境外企业的纳税申报记录
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利润分配情况
6.利润分配政策:
境外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最近2-3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
是否存在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情况
五、豁免条件评估
7.例外豁免条件:
境外企业是否位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 12国)
境外企业是否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境外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是否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六、合规与申报情况
8.合规与申报:合规申报贯穿全流程(判定、报告、调整)
是否已按照《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申报
是否已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税务调整
[判定标准:企业(个人)需自行判定是否构成CFC(股份控制/实质控制)
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报告内容: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控制类型、股东持股比例等)
其他中方股东信息(持股≥10%的前四位股东)]
低税率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实际税负<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视同股息分配计算:中国股东当期所得=视同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年度天数×持股比例
纳税年度差异处理:按CFC纳税年度终止日归属
境外税款抵免: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
附注:对应需要提供的询证资料准备提示
1.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纳税识别号证明文件
2.境外投资信息:
境外企业的注册证书
境外企业的公司章程
境外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证明文件
3.持股比例:
股东名册
股权结构图
多层间接持股的证明文件(如中间层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4.控制类型:
股份控制的证明文件(如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等)
实质控制的证明文件(如资金往来记录、经营决策文件等)
5.实际税负评估:
境外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境外企业的完税证明
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6.利润分配情况:
境外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文件
最近2-3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分配的银行转账记录
7.例外豁免条件评估: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税率证明文件
境外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说明
境外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证明文件
8.合规与申报情况: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的填报记录
相关税务调整的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的反馈意见或通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第六条、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